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0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陳佳蓉
       何新台
被   告  邱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日下午二時
四十七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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