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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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1026號
原   告  張瓊袁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 律師
被   告  李樹霖李晉儕
       蘇良
       王為昭
      王 陳靜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慧誠
被   告  董秀鳳
      劉 廖妙新
       程立暉
       葉烱雄
       葉世雄
       葉史雄
      健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盧啟華
被   告  李正忠
       陳翠珩
       駱國傑
       李國彰
       李國瑝
       高美珠
      玉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裕
被   告  許玉鳳
      華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守雄
被   告 永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許秀美
被   告  邱昱宇 律師即 翁樸棟 之破產管理人
      翁 林春鶯
      翟所領
       林金葉
       黃瑞華
       陳弘忠
       陳巧芬
       陳正芬
       陳慧芬
       陳瑩芬
       劉美翠
       劉美芳
       劉惠璋
       劉惠猷
      弘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洪敏弘
被   告  楊博宇
      崑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靜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釋陽
被   告  吳政忠
       游黃 照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游其海
被   告  郝同好鍾華之 繼承人
       周振輝
       陳敏德
       楊克偉
       楊克禮
       楊依蓮
       陳美華
       施伯勳
       葉建孝
       李佳靜
       丁右卿
       鄭誠斌
       鄭誠閔
       鄭綉文
       鄭錦霞
       柯鎮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士林 簡易庭 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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