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25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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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547號
原 告 魏新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應繳裁判費7萬0
,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萬9,8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萬9,80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