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25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566號
原   告  林美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汪彩霞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查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0,3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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