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566號
原 告 林美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汪彩霞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查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0,3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