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81號原告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王建強 律師 蔡文斌 律師 何冠慧 律師被告丁○○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信泰 律師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