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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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81號上訴人丁○○
乙○○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因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四八一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玖萬參仟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