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32號上訴人全方位停車場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度訴字第23
2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5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9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洪嘉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