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1號上訴人旭暉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5,1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7,9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官楊富強
法官李怡諄法官呂憲雄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李文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