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更(二)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二)字第97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陳正達 律師
許惠珠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傷害致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6年4月12日執行羈押,經延長羈押後,至民國96年11月11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1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趙文淵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