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9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葉錦郎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解除禁見。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2級毒品罪嫌,經本院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身分自白犯罪過程,並供出共犯乙○○、丙○○參與犯罪之過程,則本件對為聲請人之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理由已不存在,是聲請人聲請解除禁見,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陳建和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簡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