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德星 被告福南汽車貨運公司法定代理人林鎰川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介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黃秀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