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七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乙○○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因盜匪案件(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七四五號),聲請人以被告之直系血親資格,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盜匪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予以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現有幼兒仍待養育,且無經合法傳喚,無故不到庭之情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一再飾詞否認犯行,並有再犯之虞,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莊鎮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吳光璵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