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附民上字第1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一六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一0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聲明求為㈠廢棄原判決。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叁佰陸拾貳萬玖仟貳佰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㈣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之陳述:引用原審之陳述,並引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本件原審判決以被告等被訴侵占一案,業已諭知被告等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原告提起上訴,本院就刑事部份仍維持第一審被告等無罪之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在案,則附帶民訴部份之上訴自亦認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立華法官楊貴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敬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