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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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如附表),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
理由甲○○因先後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在案(詳如附表),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元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官有明法官周盈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九十年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