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訴字第3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訴字第3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九一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徐國勇
許淑惠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立華法官楊貴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敬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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