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8年連促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4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連促字第三八號
債權人龍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右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品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就自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日止之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依本件債權人提出之文件,尚無從判定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就系爭債務有清償期之約定,是債權人逕請求自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屬無據,不應准許,依前揭說明,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至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民事庭
法官宋松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
書記官林仁泰〔注意事項〕<另有一相同字號之裁判88,連促,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