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47號
上 訴 人 李金龍
施慶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蔡阿每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2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19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