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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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194號
原   告  王寶羚
代 理 人  方金寶 律師
       吳文淑 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聰吉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王聰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00,000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70,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9,8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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