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194號
原 告 王寶羚
代 理 人 方金寶 律師
吳文淑 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聰吉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王聰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00,000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70,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9,8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