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337號
原 告 吳清醮
被 告 品豪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1日
所為之再開辯論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正本指定之言詞辯論期日中「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五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
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