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629號
上 訴 人 梁建鴻
被 上訴人 古楊經東
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即第一審原告,雖已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371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78,329元【即以上訴人即第一審原告所請求清除地
上物並返還之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式:26.06平方公
尺X45,216元=1,178,3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納第一
審裁判費12,68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8,371元外,
尚應補繳4,311元,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
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