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076號
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文
原告因請求給付會員月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李淑陽 發支付命
令,惟李淑陽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8
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