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更(五)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更(五)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五)字第一О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羅翠慧 律師
李姝蒓 律師文聞律師右上訴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八九六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六九一一、六九一二、一0三三七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陳憲裕法官徐世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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