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更(三)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8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游孟輝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0年5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3次發回更審在案,茲該被告因中風而臥病在床,無法言語,也無法自行行動,依被告的身體狀態無法接受審判,有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3張及照片5幀附卷可稽,其為因疾病不能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林俊益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