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2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三八八號
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游孟輝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王建中 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宗和法官許錦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