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434號上訴人甲○○(即 黃麒順黃泊順 )上訴人因與乙○○等間履行契約事件,因被上訴人乙○○現所在不明,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陳報被上訴人乙○○應受送達處所或聲請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民事第九庭
受命法官楊力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書記官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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