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6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婉玲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春福 、 鄧明真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