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222號
原   告  廖俊豪 即陛昇工程行
被   告  黄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貳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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