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222號
原 告 廖俊豪 即陛昇工程行
被 告 黄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貳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