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勞簡字第2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傑克網科技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鎮區○○00巷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戴宏盛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傑克網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105年度雄勞簡字第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5,2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