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訴字第41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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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4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一六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淑貞 右上訴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續行調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邱同印法官胡方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秦慧榮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