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0年度城小字第3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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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城小字第38號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戴碧岐
徐志青
被 告 嚴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
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十一月八日在本院金城簡易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鴻均
書記官 徐振玉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徐振玉
法官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書記官徐振玉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