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1106號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 謝政樑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謝政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3,965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整外,
尚應補繳2,2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