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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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861號
原 告 廖文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梁秀珠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設臺南市○○區○○路三段308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