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0年度員小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員小字第178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林佑聰
       簡旻毅
被   告  黃淑詩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員小字第17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013元,及自民國95年2月1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0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3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書記官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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