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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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1126號
原 告 廖秀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怡夙 、 張岳軫 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貳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仟零參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