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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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1126號
原   告  廖秀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怡夙張岳軫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貳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仟零參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歷審裁判

  • 臺南簡易庭 100 年度 南簡 字第 1126 號裁定(100.11.08)[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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