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員小字第177號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訴訟代理人 童志忠
被 告 吳亞築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員小字第177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224元,及其中新臺幣17,865元自民國
97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9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書記官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