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994號
原告 蔡安倩
被告 方淑苓
訴訟代理人 張簡宏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一百零九年度偵字第六八四五號偵查案件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查上開案件業於民國112年1月10日經該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核無停止之必要,爰依首開法律規定,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