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3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簡字第135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蔡旭芳

複代理人 卓維宏

被告 楊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簡字第13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年3月13日下午2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羅郁棣

書記官周玉茹

通譯張惠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406元,其中新臺幣33,685元自民國

111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1年8月14日起至民國112年2月13日止,按上開

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112年2月14日起至民國112

年5月13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其中新臺幣76,7

21元自民國111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8月25日至民國112年2月24日止

,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112年2月25日起至

民國112年5月24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周玉茹

法 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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