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簡字第135號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蔡旭芳
複代理人 卓維宏
被告 楊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簡字第13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年3月13日下午2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羅郁棣
書記官周玉茹
通譯張惠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406元,其中新臺幣33,685元自民國
111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1年8月14日起至民國112年2月13日止,按上開
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112年2月14日起至民國112
年5月13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其中新臺幣76,7
21元自民國111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8月25日至民國112年2月24日止
,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112年2月25日起至
民國112年5月24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周玉茹
法 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