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8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道啟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九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專利法業經立法院修正通過,且經總統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公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規定,於公布日起算之第三日即自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其中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七條原定有刑事罰則,茲已廢止。是本件被告所為縱有觸犯如公訴意旨所指之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七條之罪,然因新修正之專利法既已廢止對於該行為之刑罰,依前開規定,自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