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二一號
原告丁○○
未○○己○○戊○○○丑○○亥○○壬○○宙○○巳○○○庚○○甲○○子○○丙○○卯○○宇○○ 王俊雄 酉○○○乙○○地○○癸○○申○○寅○○午○○天○○戌○○玄○○兼右二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辰○○被告辛○○右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七四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張智雄法官陳添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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