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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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二八五七號、九十年度執他字第一五三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八六0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一二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於九十年二月十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前即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犯竊盜罪,而在緩刑期內,經本院台中簡易庭於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以九十年度簡字第三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已於九十年九年十七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