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七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丁○○○右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元,惟查本件原告於訴訟中追加坐落於台中市○○區○○段○○○○號土地為合併分割之對象,依據該地之面積以及公告土地現值與原告應有部分之比例計算,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玖佰柒拾柒萬零玖佰貳拾柒元,折合銀元陸佰伍拾玖萬零叁佰零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萬伍仟玖佰零叁元,折合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柒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追加。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學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B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