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聲字第12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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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聲字第1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七五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甲○○因先後犯偽造有價證券二罪,分別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二五號及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一四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蘇隆惠法官林瑞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