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3年度宜調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宜調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劉美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阿露 之繼承人間請求鄰地使用權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請求調解事件列「林阿露之繼承人」為相對人,
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15日內補正係指
何人及其住居所到院,否則即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惟聲請
人收受裁定後迄今仍未補正,爰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書記官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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