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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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更(一)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更(一)字第619號A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洪梅芬 律師
李季錦 律師 李佳冠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2月2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11月25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仍犯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2月2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董武全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