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上更(二)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更(二)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上更(二)字第二七九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洪梅芬 律師
李季錦 律師 李佳冠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執行羈押,羈押期間三個月應於九十五年九月五日期滿。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王明宏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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