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61號原告甲○○被告丁○○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
(一)主文欄第一行中,有關○○○鎮○○段○○○○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鎮○○○段○○○○號」等文字。
(二)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項第一行、第三項第(一)點第一行、第四項第(一)點第八行、第(二)點第二十四行、第(三)點第一行中,有關○○○鎮○○段○○○○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鎮○○○段○○○○號」等文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