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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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61號原告甲○○被告丁○○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
(一)主文欄第一、二行中「面積七八九點八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面積七九八點六三平方公尺」等文字。
(二)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第(二)點第九行(即判決第2頁第二十六行)中「禪誤」之記載,應更正為「禪悟」等文字。
(三)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第(三)點第二行(即判決第8頁第二行)中「面積789.8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面積798.63平方公尺」等文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旺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