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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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945號上訴人乙○○
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宜蘭縣○○鎮○○段」之記載,應更正為「宜蘭縣○○鎮○○○段」。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騰耀
法官楊絮雲法官周舒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明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