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智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智字第20號原告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 律師
陳君慈 律師 鄧宜菁 律師被告訊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
謝智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月12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書記官粘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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