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核字第113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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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核字第11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核字第113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即債權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原裁定關於債權人即債務人之記載,係明顯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美嘉